杭职院生态党政〔2020〕4号
关于印发《金沙8888js官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专业组:
现将《金沙8888js官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金沙8888js官方
2020年9月17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金沙8888js官方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
金沙8888js官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金沙8888js官方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实现党政形成合力领导学院工作,发挥党的核心作用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分院党政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的会议。为保证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参照学校党委会相关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综合办主任、教科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分工会主席。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议题按有关程序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确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可确定有关专业负责人列席会议,综合办秘书列席会议并做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有关重要会议的专题汇报;
(二)结合分院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分院建设和发展规划以及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需提交学校决策的涉及分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研究分院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分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并;
(五)审定分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涉及专业调整、招生计划、教学、人事(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评先评优、考核)、分配改革、社会服务、校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分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七)研究决定分院3万元以上大额度经费开支项目和维修改造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分院内设机构、党支部的设置与撤销,人员定编,人员调动和奖惩,违纪处理等;
(九)研究决定纪检、审计、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问题;
(十)其他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党政班子成员在自己分管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列为党政联席会议题,但重要问题应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应按规定的会议议题议事,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展开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决定或意见。对于暂时不能或不宜作出决定、决议的,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是党政共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十四条做好会议的保密工作。与会人员必须按照保密工作要求,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会议议决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公开的之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其他情况。传达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的决议,不传达讨论过程。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在会上可发表不同意见,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党政联席会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五章 贯彻与执行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会后拟定《金沙8888js官方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填写《金沙8888js官方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审签单》,综合办主任审核后送领导签阅、经党总支书记审定后,存档备查,并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分院各部门、专业组必须执行和服从。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第十八条综合办在党政联席会的授权下负责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各部门、专业组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综合办,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政班子成员,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包括议题收集、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拟定制发纪要、起草会议要求制定的文件等。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